怀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2824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党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某某**镇**道**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17日被怀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怀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怀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5月1日起,被告人梁某甲通过微信非法收受罗某某、黎某某、梁某乙的香港“六合彩”外围码赌博投注合计人民币67332元,非法盈利人民币3366.6元。
2019年11月16日23时许,民警抓获被告人梁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前科查询、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黎某某、梁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梁某甲的供述;4.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梁某甲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甲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怀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美娇
(院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怀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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