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梁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23241971********,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县**乡**村**号,现住在河南省****乡**村**号。2020年03月14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宁陵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04月01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0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0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梁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河南省宁陵县刘楼乡柿子王村村民梁某某在自家南侧菜地里种植罂粟苗(毒品原植物),于2020年3月14日被宁陵县公安局刘楼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梁某某种植的罂粟苗(毒品原植物)进行铲除,经清点罂粟苗共计263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梁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销毁记录、财产查询报告;2、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3、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4、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物证痕迹登记表;5、视听资料;6、清点笔录;7、鉴别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具结悔过,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杜明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家;
2.刑事侦查卷宗一式两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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