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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贩卖毒品案)_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211981********,朝鲜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镇**村**组,住河北省保定市**区**村。2019年9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5月份一天,被告人梁某某在保定市徐庄街以50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约0.6克冰毒。

2、2019年7月22日,被告人梁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东廉良村任某某的租住处以700元的价格卖给任某某约0.9克冰毒,从中获利260元。

3、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梁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东廉良村任某某的租住处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任某某约0.2克冰毒,从中获利150元。

4、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梁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东廉良村任某某的租住处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任某某约0.3克冰毒,从中获利200元。

5、2019年7月底一天,被告人梁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东廉良村任某某的租住处以100元的价格卖给任某某约0.2克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梁某某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某、任某某等证言,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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