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649号
被告人梁某甲威,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7011992********,广东省阳江市海陵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阳江市海陵区**镇**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甲威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梁某甲威驾驶无牌号(发动机号:45817)二轮摩托车沿阳江市海陵区闸坡镇天羽酒吧往白某某方向行驶,于01时55分行驶至环山路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某某被告人梁某甲威进行现场酒精测试,梁某甲威测试结果为148毫克/100毫升,后民警将梁某甲威带至阳江市闸坡镇滨海医院进行抽血待检。经阳江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阳某某(司)鉴(化)字[2019]11035号化验检验报告,送检的梁某甲威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5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的某某;3.阳某某(司)鉴(化)字[2019]11035号化验检验报告;4.查获经过;5.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甲威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甲威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甲威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依《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某某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11月20日
附注:
1.被告人梁某甲威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
3.随案移送《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某某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