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粤MJ****号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本市城区彬芳大道东珠宾馆门前路段时,因操作不当,碰撞中间防护栏,造成车辆及防护栏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梅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广东省梅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1.9mg/100ml。
2020年9 月7日,被告人梁某某在梅州市中医医院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肖思媚
(院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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