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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刑诉〔2021〕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新兴县,身份证号码445321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员工,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村委**村**号。被告人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晚,被告人梁某某与黄某某等人一起吃饭,席间喝了酒。次日3时30分许其酒后驾驶苏ULZ***小型轿车,在肥西县集贤路与方兴大道交口发生单方事故被肥西县公安局交警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5mg/100mL。

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材料;

6.视频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醉酒后在城市快速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梦微

                                202117

附:1.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共贰卷和补充材料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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