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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交通肇事)(公开版)_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某某检公诉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70********,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案发前打工,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镇**村**村**村**号**,现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北江北路丽江楼A座503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7时16分,被告人梁某某驾驶粤F8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D7686挂号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澄海区盐鸿镇莲花山路自莲花山往324国道方向行驶,途经“喜来客餐馆”前路段时,因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同向前面右侧由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追尾碰撞被害人林某某驾驶的摩托车,致被害人林某某倒地后身体被汽车碾压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某打电话报警,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到场处置,现场将被告人梁某某带回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经广东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小于5mg/100ml。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粤F81****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角处与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后部发生过碰撞。

经汕头市公安局澄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林某某在本事故中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

2、证人廖某某强、陈某某伟的证言;

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4、扣押物品清单;

5、到案经过;

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鉴定意见;

8、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健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澄海区看守所。

2.移送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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