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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梁某某、邹某某制造毒品案)_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5198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小区**,户籍所在地唐山市丰某某人民路**小区****室。2019年8月31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制造毒品罪,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当日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租住北京市丰台区**公寓**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市**镇**村。2019年8月31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制造毒品罪,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审查批准,当日被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唐山市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邹某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2020年2月21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梁某某因长期吸食冰毒,产生自己制造毒品的想法,并通过多次实验掌握了在康泰克药品中提炼麻黄素从而制作冰毒的方法。2019年6月,被告人梁某某、邹某某通过QQ软件聊天认识,双方约定由邹某某提供制毒原料康泰克药品,由梁某某负责制造毒品冰毒,制成后梁某某将制成的毒品一部分给邹某某。2019年7月被告人邹某某给梁某某快递康泰克药品30盒,用于制造冰毒。之后被告人邹某某将梁某某所制冰毒从唐山北火车站路边取走。2019年8月份,被告人邹某某再次给梁某某快递康泰克药品50盒用于制作冰毒。2019年8月31日,被告人邹某某驾车到唐山北火车站再次欲与被告人梁某某接头取第二次所制冰毒时,二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被告人梁某某身上查获白色晶体2袋,在其租房处唐山市丰某某浭阳辰苑小区14号楼1门1002室查获其制毒工艺流程资料、制毒原料康泰克药品、毒品疑似物红白相间颗粒物一袋及制毒设备烧杯、烧瓶等若干。经检验,从梁某某身上查获的白色晶体共计4.53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梁某某租房处查获的毒品疑似物红白相间颗粒物28.56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出麻黄碱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邹某某制造甲基苯丙胺4.5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邹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振华

2020年3月12

 

附:

    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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