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经检公刑诉〔2019〕328号
被告人桂某某(别名贺**),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1523221****80********,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威海众盟客立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副总、威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出生地内蒙古通辽市,户籍地及现住地均为内蒙古通辽市**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我院批准,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1月14日公安机关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桂某某伙同寇某某、陈某某、沈某某(三人均已判刑)等人以威海众盟客立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发展传销人员,以每人购买1万元“健人牌”双参口服液产品为一单,然后拥有发展下线的资格,以每人下面两条下线的模式,按照发展下线人员数量组成层级并进行返利。
被告人桂某某在威海众盟客立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教育副总,负责对传销活动进行宣传和策划。2017年春节后,在被告人桂某某的建议下,威海众盟客立方生物有限公司将传销会员组织转移到聊城的山东无己养生文化有限公司旗下,以该无己公司旗下的一支无己客立方国际系统继续该传销组织发展模式,被告人桂某某继续担任传销组织的教育副总。
截止被告人桂某某离开,该传销组织发展传销人员3001人,发展层级93级,非法获利91689.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公司文件、会员签到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佟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检查笔录;5、电子数据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桂某某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桂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丽君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十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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