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栾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栾焕亭栾某某,男,1973年8月31日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8519730831261X3706851973********,汉族,半文盲文化,群众,无业,出生地山东省招远**市,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招远市张星镇山西栾家村181号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招远市**镇**村**号。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监视居住。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于2019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因疾病不适宜羁押于12月6日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焕亭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栾焕亭栾某某于2019年6月22日凌晨2时许在烟台开发区金城小区东门外侧停车场,利用失主王美王某轿车副驾驶车窗未关,盗窃车内手表一块、琥珀吊坠一个、菩提手串一串,上述物品无法作出价格鉴定;该于2019年10月20日23时许在监视居住期间内在烟台开发区凤台小区7号楼期间内在烟台开发区**小区**号楼东侧,利用失主姜颖超姜某某轿车未锁车门,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3000元。部分赃款被其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焕亭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焕亭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晓波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栾焕亭栾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山东省招远市张星**镇山西栾家****村181号住处,电话:xxxx****,并由招远市张星派出所依法执行监视居住。

2.随文移送公安预审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