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3197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营水果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镇**村**,住梅州市梅江区****期***街**栋****房。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5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5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酒后驾驶小型货车回海吉星水果市场**栋**号**水果店,经过市场路口时看见被害人林某某在摆摊卖火龙果,遂停下车向其询价,随后双方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林某某拿起一张塑料凳子砸柯某某,柯某某推林某某,林某某就从他的面包车上拿出一把扳手,柯某某见状立即将小型货车开回店门口,从另一辆车上取出一把西瓜刀怒气冲冲返回林某某的摊位,用刀追砍林某某,林某某用左手去挡,造成林某某左手被砍伤。接着柯某某用脚踹、用刀砍砸林某某的面包车,致使林某某的面包车前挡风玻璃碎裂;用脚去踹林某某的火龙果,致使火龙果被损坏。后来,柯某某在其妻和市场巡逻保安员的劝说制止下离开回到**水果店。
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证实:林某某左前臂掌面近腕关节处偏尺侧割裂伤口处正中神经、尺神经、尺动脉断裂,第2-5指深浅肌腱、尺侧腕屈肌腱断裂;左前臂正中神经、尺神经和尺动脉断裂;左前臂下段被伤致左尺骨远端骨折;左尺骨远端骨折;左前臂、左手三处创口长度累计达15.Ocm以上。林某某经医院治疗后终结现仍遗留左腕部运动性功能障碍,左腕关节活动度为背屈0度、掌屈17度、桡屈10度、尺屈18度,左腕关节功能丧失65%。现仍遗留左手大、小鱼际肌萎缩,左手固定掌屈功能位成“爪形手”畸形,左中指、无名指、尾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握物等。综上所述,林某某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柯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林某某医药费6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翠婷
2019年12月31日
附:
1. 被告人柯某某现羁押于梅江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西瓜刀一把。
5.视听资料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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