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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柯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876号 

  被告人柯某某,女,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2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湖市,住浙江省平湖市**镇**小区**号。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3月被平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柯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初至同年4月上旬、2019年3月初至同年9月初,被告人柯某某先后两次建立微信群(群名皆为**的图案),组织参赌人员钱某某、凌某某、沈某某等人在**棋牌圈子软件上以“平湖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期间,被告人柯某某以收取“房间费”的形式抽头获利112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凌某某、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电子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利用手机棋牌APP软件,建立微信群后组织多人开设赌场,共计非法获利1123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桂龙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柯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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