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查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大检公诉刑诉〔2019〕731号

被告人查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2328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吉林省松原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乡**村,现住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村。2014年因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4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查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查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4日20时左右,被告人查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自强二街6号西侧房山附近马路上,与前女友即被害人叶某某发生口角后,查某某持刀将叶某某面部、手臂等处砍伤。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叶某某面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头皮瘢痕评定为轻微伤;左前臂及左手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查某某于2019年9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表、临时寄押收押证明、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病历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查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查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未满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丁向阳

2019年11月2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查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大东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复印件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5.《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