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8月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谎称办理电话卡取得王的身份证明材料,后冒用被害人王某某的身份向中国银行、农业银行等多家银行办理了9张信用卡并开卡使用。被告人林某某冒用被害人王某某上述9张信用卡多次刷卡使用,共透支本金共计人民币431350.87元(以下币种均指人民币)。其中,中国光大银行卡号为40625226********的信用卡透支本金33750.56元,卡号为62265717********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61709.11元;交通银行卡号为52016935********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4970.21元;中国银行卡号为55274273********的信用卡透支本金29939.38元;农业银行卡号为62283600********的信用卡透支本金84101.68元,卡号为62599800********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5306.91元;中信银行卡号为52010880111********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4260元,卡号为51490600022********的信用卡透支本金47313.02元。
2014年,被害人王某某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报警,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林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林某某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程轶寒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