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林某甲,绰号“林妃铺”,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7*******,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非法采矿罪,经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农历8月的某一天,郑某某(另案处理)遇到蔡某甲(已判刑)时问蔡某甲东里镇西挖村是否有土地采矿,蔡某甲说,在其村村前的田园可能有地采矿,想采矿可邀请老板来实地看一看。2011年农历9月的某一天夜间,郑某某带被告人林某甲、卓某某等人到蔡某甲家与蔡某甲商量买地采矿有关事项。第二天中午,郑某某和卓某某等人到西挖村旧村场东南面东岭田处实地察看时,发现南面还有土地可采矿。由于该地大部份归蔡某乙和蔡某丙的家族人所有,便邀请蔡某乙和蔡某丙入伙。几天后,被告人林某甲和林某乙、蔡某甲、郑某某、蔡某乙、蔡某丙、卓某某等人在蔡某甲家商量买地采矿有关事项,并决定由蔡某甲、蔡某乙、蔡某丙出面购买自己家族的田地,同时商量投资情况。随后,被告人林某甲和同案人卓某某、林某乙及林某丙到现场重新丈量田地面积。经与村民协商后以每亩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向该村村民购买责任田开采矿砂。在开始安装采矿机器时,林某丁、林某戊合股加入经营。自2011年农历10月初至农历11月底,被告人林某甲与林某丁,林某戊、卓某某、蔡某甲、林某乙等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用工人开采矿砂并出售。经雷州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告人林某甲等人非法开采的矿砂场地进行勘验,非法采矿破坏农用地共计19.7亩。经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进行鉴定,认定采锆石砂矿(锆英石含60%)383.7吨,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人民币32614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全项、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刑事判决书、批准逮捕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蔡某乙、蔡某丙、王某某、蔡某丁、周某某、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及同案人蔡某甲、卓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光碟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326145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能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劲杨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6册,检察 卷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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