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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林某甲从2015年3月开始代理揭西县钱坑镇大茶石村石亭村民小组长,2017年5月至今担任揭西县钱坑镇大茶石村委委员兼任大茶石村委石亭村民小组长。

2016年11月25日,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情况下,被告人林某甲主持召开揭西县**镇**村**村民小组会议,会议决定将石亭老寨旁土地规划成宅基地转让给村民,并按每间2万元的标准向村民收取转让费。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3月30日期间,共向林某伟等25户村民转让25间宅基地,收取转让费共计人民币50万元,另收取排污费3.75万元。

经揭西县国土局测绘,被告人林某甲非法转让的土地面积为3713平方米(折合5.57亩),其中村庄面积1863平方米、有林地面积1844平方米、果园面积6平方米;符合规划面积204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3509平方米。

2019年10月期间,揭西县钱坑镇大茶石村石亭村民小组按每户1.3万元的标准将已收取的转让费和排污费部分返还给林某伟等25户村民,并将转让给林某伟等村民的宅基地收回。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到揭西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个人基本情况2份、到案经过、无犯罪记录证明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到会议记录、收款收据等证据材料、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应的证据材料、关于大茶石村两委干部林某甲同志工作的评定、请愿书、户籍证明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相应的收款收据等材料;2.证人证言:林某平、林某容、谭某利、林某辉、林某丁、林某湖、林某己、林某烈、林某章、林某庆、林某某、林某壬、林某癸、林某壹、林某光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某宏

(院印)

2020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详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材料)。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材料另附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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