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检二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屯**号,住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镇**村**屯**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甲饮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南平市建阳区往徐市镇方向行驶,途经237国道1446km+450m时与对向被害人林某乙驾驶的闽******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甲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甲被送往医院救治。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林某甲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9.5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林某甲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林某甲主动告知其所在位置。归案后,林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通过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记录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天祥司法鉴定所车辆安全状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
7.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林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林某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林某甲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定从重处罚。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上述情节建议判处林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游嗣强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三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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