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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甲、林某乙诈骗案件)(公开版)_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漳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漳浦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林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3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漳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漳浦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漳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和黄某(另案处理)商量以微信聊天交友的方式,在骗取对方感情后,诱骗对方到指定的博彩网站下注从而骗取对方财物,并同时达成了对诈骗款项的分成事宜。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等人在购买手机、电脑、微信账号、博彩网站等诈骗设备后,在漳浦县********号林某甲家开始实施诈骗。期间,被告人林某甲利用微信虚构“yangzhonghua0321”的身份添加翁某某为好友,通过聊天骗取翁某某的感情后,被告人林某甲诱骗翁某某到指定博彩网站下注赌博,骗取翁某某的钱财。直至2019年12月27日该诈骗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林某甲己骗取翁某某人民币计50510元。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及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林某甲等人的家属向翁某某赔偿经济损失计50510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漳浦县公安局依法扣押的涉案手机、电脑等物证;2.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4.证人黄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的供述与辩解;6.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提取的数据光盘资料;7漳浦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计人民币505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因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的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林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林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毅峰

检察官:林曼娜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甲、林某乙现羁押在漳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被告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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