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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甲、吴某乙、吴某甲、林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开版)_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西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8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吴某甲,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吴某乙,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8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林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住揭西县**镇**村**村,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9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揭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9日被揭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揭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吴某乙、吴某甲、林某乙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9月,被告人林某甲为了谋取不法利益,介绍吴某乙、吴某甲、林某乙等人办理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尔后,吴某乙、吴某甲、林某乙等人将办理好的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卖给林某甲的上家(微信名称为“广州做营业执照”和“洪某某”的人,以上二人另案处理),从中赚取费用。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8月,林某甲先收集好吴某乙、吴某甲等人的身份信息资料后,转给“广州做营业执照”、“洪某某”等人办理营业执照(名称分别为:揭阳空港区**电子商务商行、揭阳空港区***电子商务商行、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揭阳空港区***电子商务商行、揭阳空港区**电子商务商行、广州**贸易有限公司、揭阳空港区***电子商务商行、揭阳空港区**电子商务商行、揭阳空港区**电子商务商行、揭阳空港区***电子商务商行、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贸易有限公司),办理好营业执照后,吴某乙、吴某甲等人在微信名称为“小美”、“杰先森~”、“刘某某。”、“胖虎”等人(以上四人真实姓名不详,另案处理)的带领下到银行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将办理好的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交给“小美”、“杰先森~”、“刘某某。”、“胖虎”等人。林某甲从“广州做营业执照”和“洪某某”等人处获取人民币4400元,吴某乙、吴某甲分别从中处获取人民币4300元。

2、2019年9月,林某甲在收集好林某乙的身份信息资料后,转给“洪某某”等人办理营业执照(名称分别为: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电子商务商行、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电子商务商行、揭阳空港区**电子商务商行、揭阳市榕城**电子商务商行),办理好营业执照后,林某乙在微信名为“小美”、“洪某某”、“刘某某。”等人的带领下到银行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并将办理好的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交给“小美”、“刘某某。”、“洪某某”等人。林某甲从“洪某某”处获取人民币500元,林某乙从中获取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照片、涉案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涉案微信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工商注册信息资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其他书证材料等;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甲、吴某乙、吴某甲、林某乙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林某甲、吴某甲、吴某乙、林某乙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吴某乙、吴某甲、林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吴某乙、吴某甲、林某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甲、吴某乙、吴某甲、林某乙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理;林某乙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七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至3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至25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四个月,且不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至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某某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四名被告人现羁押于揭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3. 涉案手机4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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