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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20〕2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93********,汉族,大学本科,施工员,住江西省萍乡市**乡**村**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因平时沉迷于网络赌博且输掉了钱。2019年11月6日,林某某为了翻本,窜到田某某人民医院医技改造项目部被害人谭某甲的宿舍内盗取U盾口令,然后通过邮政银行APP从谭某甲尾数为7542的帐户上咨刷了20万元到自己尾数为4952的邮政银行帐户上,用于网络赌博,结果全部输光。11月10日,林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分别盗刷走谭某甲银行账户里10 万元、40万元,后又在网上赌博全部输光。11月11日,林某某为便于自己盗刷,干脆用一个无法使用的U盾调换了谭某甲的U盾,然后分别盗刷谭某甲帐户上的钱,又用于网络赌博。从2019年11月6日至11月17日,林某某陆续盗走谭某甲帐户上的钱共计315万元。案发后即逃往贵州兴义方向,后在桔山办浙江商贸城恒信酒店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犯罪前科调查说明抓获经过、银行流水;2.证人谭某乙、吴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谭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方位图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林某某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量刑指导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12-15年,并处罚金100000-3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先理

2020年3月11日

附:1.被告人林某某现羁押田某某看守所。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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