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揭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27日03时00分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揭西县塔头镇往棉湖镇方向行驶,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林某某血液里的乙醇含量为117.7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辆照片,现场照片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材料;3.证人证言:证人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省揭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驾驶资格且在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毫克/100毫升)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陈碧汉
(院印)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广东省揭阳市**县**镇**村委**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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