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号,工作单位:无,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9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中旬至7月中旬世界杯足球赛举行期间,被告人林某甲伙同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每人出资三万元入股成立赌球工作室。该赌球工作室套用赌球网站的赌球规则、赔率建微信群进行下注赌博,下注金额几百至上万元不等,世界杯期间该团伙通过赌球的方某某非法获利达百万元。在赌球工作室中,被告人林某甲主要负责接单、吃赔工作,期间其个人非法获利221000余元。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林某甲被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8日,林某甲的家属翁某某来到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帮林某甲退出获利赃款221000元,民警依法对该赃款予以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银行流水、微信截图、接受证据清单、调取证据清单;
2.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3.视听资料:微信交易流水光盘;
4. 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吴某某、林某乙、陆某某、王某丙、傅某某、付某某、沈某某、万某某、魏某某、翁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承办人:高理华、吕培培
附: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公安卷四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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