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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某容留吸毒案)(公开版)_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诉刑诉[2019]417号

被告人林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82********,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制衣厂员工,住阳江市江城区**路**号,户籍地阳江市江城区**村**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某某。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林某甲与林某乙是朋友关系,两人都某某吸毒人员。被告人林某甲分别于2019年3月中旬的一天、2019年4月上旬的一天及2019年5月7日凌晨0时某某共三次容留林某乙在其驾驶的一辆灰色广汽传祺牌小汽车(粤QZM****)内吸食毒品冰毒。

2019年5月7日凌晨,公安人员在阳江市江城区福地村村口处当场抓获林某甲、林某乙。被告人林某甲到某某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林某甲的某某;4.现场检测报告;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多次容留他人在其车内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林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甲自愿如某某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楚云

2019年8月23日

附注:

1.被告人林某甲现羁押于阳江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贰册。

3.随案移送《认某某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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