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区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未取得二轮电动车驾驶证驾驶二轮电动车,于2019年10月3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00时36分,林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茂(临电)名D2****二轮电动摩托车行驶至茂南区**路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林某某送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拘役一个月十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杰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林某某取保候审,电话:18813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情况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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