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山二区检刑诉〔2021〕154号
被告人林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2000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镇**街**号。2020年12月3日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2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我市三角镇**对开路段时,与被害人韦某某驾驶的粤A5****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及被告人林某某受伤。随后,被告人林某某在现场被公安人员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林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233.2mg/100ml。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认定,被告人林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后,被告人林某某已与被害人韦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欣欣
2021年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手机1342709****)。
2、本案案卷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物品扣押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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