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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林某某、杨某某等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51985********,侗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湖南省会同县********因犯盗窃罪2007年4月17日被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8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犯赌博罪2012年8月1日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3年2月23日刑满释放;2014年10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5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4月19日被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2018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8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安徽省岳西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04年10月18日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2010年1月19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8日因赌博被泉州市公安局洛江分局行政拘留2日。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51991********,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保靖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村**院**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3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1次(2020年2月17日至2020年3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下旬开始,被告人林某某先后在本区环通路297号、洛江区大润发超市后面一废弃民房、本区毓秀路337号等地,利用扑克牌以“两支比”形式开设赌场,从中抽水盈利,并雇佣被告人杨某某招揽赌客,雇佣被告人廖某某看场。2019年10月2日晚,公安机关在本区毓秀路337号赌场将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及胡某某、陈某某等参赌人员人赃俱获,现场缴获赌资800元及扑克牌等赌具。2019年10月24日,被告人林某某在本区鹤山路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廖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查获的赌资、赌具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辨认作案现场、同案犯及证人胡某某对被告人等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廖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廖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法执行完毕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燕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林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泉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廖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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