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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诉刑诉〔2019〕1103号

被告人某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镇**村**组,住榆阳区**镇**村**组,农民。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后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秋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某某某未经林业行政部门审批,陆续在榆阳区金鸡滩镇掌盖界村二组集体林地内毁林推地,用于修建房屋圈舍。经榆阳区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某某某毁林面积为5.22亩,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属林业用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的证言;

3、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推毁林地,造成大量林地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洁萍

张宇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榆阳区**镇**村**组;联系电话:13619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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