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崔某诈骗案)(公开版)_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公诉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杨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九江市濂溪区**镇**村**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被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由濂溪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崔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76********,汉族,大专文化,个体经商,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镇**村**组,现住九江市濂溪区**镇**栋**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18日被濂溪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濂溪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崔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7日和12月2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九江市濂溪区姑塘镇人民政府对杨家垅780亩棚户区改造项目启动征地拆迁工作。被告人杨某为了套取政府征收补偿款,在**镇**村**组村民田某某家田地抢种了金银花2989棵,之后分别找到余某某、杨某某(已判刑)帮忙进行征收补偿运作。余某某和陈某甲(已判刑)经商议,出面找时任濂溪区姑塘镇人大主席团主席黄某某(已判刑)请求给予关照,并承诺事成之后给与一定好处费。同时,余某某联系被告人崔某,让其帮忙提供拆迁户头接受苗木补偿款。

2017年6月,余某某、陈某甲将该批苗木以姑塘镇邓桥村6组村民曹某某(崔均的母亲)的名义向政府申报,杨某某从中帮助联系相关工作人员并传递消息。在黄某某的授意下,姑塘镇邓桥村干部钟某甲、钟某乙等人明知系虚假申报,仍然到现场进行了苗木清点登记。其后,钟某甲安排江西智宸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按照30.129万元的价格出具报告,评估公司将金银花数量改为5376棵,另外增加了冬青树9棵,并于2018年1月出具了虚假评估报告。

2018年1月16日,苗木补偿款30.129万元发放至九江农商银行周岭支行崔某账户。余某某分赃给被告人杨某17万元,分赃给陈某甲10万元,分赃给被告人崔某1.129万元,余某某本人留下赃款2万元。后陈某甲又从10万元中拿出2万元送给余某某,拿出4万元作为好处费送给黄某某,其本人得赃款4万元。

濂溪区公安分局于2018年11月22日在姑塘镇保健按摩店抓获被告人崔某归案,后追缴其赃款1.129万元。被告人杨某于2019年9月28日自行向周岭派出所投案。被告人杨某、崔某到案后均如实交代了各自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征地公告、拟征地补偿方案及批复、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报告书、附属物发放表、九江农商银行交易流水、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2.证人余某某、陈某甲、杨某某、黄某某、万某某、王某某、田某某、陈某乙、曹某某、钟某甲、钟某乙、江某某、余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杨某、崔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崔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主犯、自首;被告人崔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从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平、李创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被告人崔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