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杨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51989********,仡佬族,文盲,住贵州省瓮安县**镇**村**。曾因盗窃,于2009年4月25日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9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18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2日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于2019年9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凌晨,被告人杨某到本市**镇**工业区**有限公司,翻墙撬窗进入办公室,撬开抽屉,窃得被害人陈某甲放在抽屉内的人民币2100余元,后逃离现场。
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到本市**镇白**工业区被害人吴某某经营的**厂,翻墙入内后,在该厂一楼、二楼翻找财物,但未窃得财物,后逃离现场。
2020年1月2日3时许,被告人杨某到本市**镇**村被害人徐某某经营的**超市,翻墙撬窗入内,窃得人民币800余元及价值人民币840元的中华牌硬盒香烟2条。因无法撬开收银箱,被告人杨某扯断电线,将收银箱窃走,后逃离现场。经查,收银箱内有人民币1000余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杨某到本市**镇**路**号**市场,撬窗入内,见市场二楼被害人汪某某的B-1店铺门未锁,进入撬开抽屉翻找财物,未果,后逃离时被保安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乙荣、徐凯瑞、汪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4.价格结论认定书;
5.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等笔录;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善辉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量刑建议书3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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