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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等6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检刑诉〔2019〕400号

被告人杨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栋**号。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包青天,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镇**村委**村。曾因吸毒于2014年2月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龙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乡**村村委。曾因吸毒于2017年10月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中山路派出所行政拘留五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住新余市渝水区**路**村**栋**单元**室。曾因吸毒于2015年5月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中山派出所行政5日;因吸毒,于2017年6月被中山派出所行政拘留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7月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4月20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绰号“花面鬼”,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新余市渝水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绰号“三毛”,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住新余市渝水区**栋**单元**。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被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毒驾、无证驾驶、酒驾,于2018年被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5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27日被新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某、何某、何某某、曾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25日以余公(刑)诉字【2019】0131号起诉意见书向新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新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6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办理,本院收到卷宗五册,手机一部、U盘一个、光盘32张。

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8日补查后重报,补充移送了被告人何某某参与聚众斗殴案卷宗三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左右,被告人杨某向被告人吴某某提议合伙办理网络赌场,并让其先行垫付赌资。吴某某同意后,杨某在新余市**大厦公寓租用一个房间,设置电脑一台用于赌博,使用吴某某的电话号码1500790****在赌博网站“亚游”注册了赌博账户ag20188***,并安排吴某某办理了一张卡号为62155815050********的工商银行卡绑定该赌博网站进行赌资的充值、提现。后杨某联系晏某某帮其联系人员来赌博。晏某某联系了郑某甲、周某甲等人到该赌场多次登录赌博网站“亚游”,以“百家乐”玩法的形式进行赌博。参与方式均由该赌场先行垫付赌资进行充值,晏某某基本上打平;郑某甲在该赌场赌博了三次,第一次输款人民币4万元,第二次赢款人民币6万元,第三次输款人民币约10万元,总计输款人民币8万元。在还了部分赌债给吴某某后向其写了一张人民币8万元的欠条;周某甲在该赌场赌博二次,共输款人民币2万元,其赌债全部还清。以上赌资累计达人民币22万元。杨某、吴某某共从赌博网站获得返利洗码费人民币7000元左右。

2.2019年1月27日晚19时许,被告人吴某某与朋友曾某某、被告人张某某吃完晚饭后,开车来到郑某乙的**饭店门口。吴某某一人下车进店找郑某乙索要其儿子郑某甲欠的赌债。在饭店门口,吴某某与郑某乙发生肢体冲突。曾某某遂下车帮忙。后吴某某、曾某某与郑某乙及其亲戚、朋友在劝阻拉扯过程中又发生肢体冲突,“110”民警出警后将吴某某、曾某某、郑某乙带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中山派出所处理。在处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联系被告人何某、何某某、曾某某到中山路派出所看情况。后张某某提出去**饭店找对方报复。张某某、何某、何某某、曾某某四人持刀进入**饭店。在不清楚对方是谁的情况下,看见店内一人(被害人郑某丙)起身拿起凳子作防卫状,何某即持刀向其砍去,后何某某也持刀攻击郑某丙。郑某丙用凳子进行抵挡还击,被害人郑某丁也使用凳子还击何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击打过程中,被害人郑某丙、郑某丁二人受伤。经鉴定,二人损伤均为轻微伤。

3.2016年5月25日,卢某某(另案处理)代表新余**公司参与**乡政府2016年度**工程竞标。竞标前,卢某某叫陈某甲(另案处理)前往九龙山,并通过“鬼子”、余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网罗十余名社会闲散人员在**乡政府门口集合,并在去的路上告知可能会发生打架。余某某通知被告人何某某、钟某和廖某到场。在竞标时,卢某某与**本地参与竞标者向某某因竞标事宜发生口角纠纷。竞标结束后,双方走至乡政府门口因竞标事情发生争吵,后引发肢体冲突,双方用拳头进行打架,何某某被打出鼻血后捡砖头追赶对方人员,其余人无受伤情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手机、U盘等物证;

2.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借条复印件、收条复印件、微信截图、承包合同等书证;

3.证人晏某某、周某甲、曾某某、何某某、杨某某、郑某甲、郑某乙、余某某、卢某某、陈某甲、邹某某、周某乙、向某某、曹某某、朱某某、刘某某、陈某乙、简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郑某丙、郑某丁的陈述;

5.被告人的杨某、吴某某、张某某、何某、何某某、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新余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对赌博网站“亚游”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辨认、指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六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曾某某伙同何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曾某某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某、何某、曾某某均主动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伙同张某某、何某、曾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主动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何某某参与聚众斗殴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某、何某、曾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赔偿被害人;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二个月,并赔偿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文宁

2019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吴某某、张某某、何某、何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光盘32张、手机一部、U盘一个。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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