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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满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2107821989********,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锦州市北镇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和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5日,被告人杨某某将其手机网络游戏“王者传奇”的游戏账号“15174251016”,以6000元价格卖给胡某某,但未更改该游戏账号绑定的手机号码。2019年10月18日4时许,杨某某利用其手机号码发送短信验证码的方式私自登录该游戏账号,并将该游戏账号内的游戏装备以4000元价格卖给徐某某,且未告知徐某某该游戏装备系其盗窃所得。经鉴定,该游戏账号内的游戏装备价值人民币640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已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款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婷

吴显松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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