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住大祥区**乡**村**组**号**号,2016年7月1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经本院批准,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4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20日凌晨1时许,被害人臧某某与同事邓某某、赵某某、陈某某等人在邵阳市大祥区红星社区吃夜宵,吃完夜宵后,臧某某提出一起打牌。同日凌晨3时许,臧某某一行人在大祥区**酒店开具**房间“斗牛”(一种以扑克为工具的赌博方式)。不久,由邓某某电话邀阳某某去该房间打牌,阳某某同意后又邀杨某乙(已判决)一同前往。二人到达该房间后加入赌局,并将赌博方式改为“三公”(也是一种以扑克为工具的赌博方式),臧某某现金输完后提出要赌大一点,并采取口头记账(即无现金交易)的形式继续赌博,至8时许牌局结束时,臧某某输70余万元,杨某乙赢50余万元。臧某某提出没有这么多钱支付赌资,杨某乙遂电话联系其哥哥即被告人杨某甲,声称有人欠其赌债,告知杨某甲自己所在地址并要杨某甲过来帮其收钱。杨某甲表示同意并问清楚了事情原委。约半小时后,杨某甲带领同案人高某某(在逃)及另外一名男子(基本情况不详,在逃)抵达该房间,杨某乙用手指着臧某某,告知杨某甲系臧欠他的钱,杨某甲遂言语威胁臧某某并要求其跪下,高某某用匕首刀背抵住臧某某脖子,另一名男子按住臧某某肩膀不许其动弹,臧某某坚称其没有这么多钱归还,杨某甲及两名男子又对臧某某进行了殴打。此后,杨某甲、高某某及不知名男子强行将臧某某带离酒店,带至郊外一座无名小山上,继续逼迫臧借钱还赌债,并继续对其进行殴打。途中,同案人杨某某(未归案)中途加入,并将臧某某微信及花呗上的800元钱转至杨某某自己的微信上,同时取得臧某某的手机、玉佩、身份证(均已归还臧本人)。同日12时许,杨某甲等人解除对臧某某的人身限制。
经鉴定,被害人杨某乙所受损伤为轻微伤。2019年12月26日,杨某甲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臧某某的陈述;3、证人赵某某、邓某某、陈某某、杨某乙的证言;4、监控视频截图;5、鉴定意见;6、书证(1)被告人户籍资料;(2)刑事判决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为他人追讨赌债,纠集同案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并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其起纠集和主要实施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系一般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综上,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志刚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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