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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甲聚众斗殴案件)(公开版)_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78********,汉族,高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某某,住**镇**村**组**号,现系同**村村主任。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30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华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2月2日晚饭后,被告人杨某甲与刘某甲(已判刑)、柳某某(已判刑)、唐某某(未到案)、彭某甲、刘明华(绰号“娃娃”,未到案)、张栋等人在华某某插旗镇的新商盟茶楼喝茶时,刘某甲因债务问题与在君山区钱粮湖镇“亮点厨房”吃晚饭的李某乙(已判刑)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对骂并相互讲狠。李在电话中对刘说:“不要给脸不要脸”,并问刘在哪里。刘当时亦来了火,在电话对李说:“你过来,我在新商盟等你”。经营“亮点厨房”的周某某(已判刑)得知李某乙与刘某甲讲狠的情况后,主动向李某乙提议去插旗与刘某甲见面,此时与李某乙在一起的彭某乙、李某甲、施某某等也均答应一同前往,并作了打架的准备。于是,李某乙与周某某、李某甲、施某某、彭某乙上了李某乙的小汽车,李某甲在周某某的店子里拿了木棍等工具放到了车上,由彭某乙驾车前往插旗镇的新商盟茶楼,同时,李某乙又给朋友刘浩打电话,声称其与别人有点冲突,要刘赶往插旗镇去帮忙(刘浩在随后组织人员赶到插旗时,李某乙等人已被打散)。刘某甲在与李某乙通完电话后,因担心打李不赢,便要被告人杨某甲、唐某某(未到案)、刘明华(未到案)、柳某某(已判刑)等人先坐车赶回大湾村去准备打架斗殴的工具和召集打架人员,然后自己乘坐由张栋驾驶的小汽车返回大湾桥。被告人杨某甲、刘明华、柳某某等人赶回大湾后,便在大湾桥闸上等候刘某甲,不久,双方在大湾桥闸会合,刘某甲对杨某甲、刘明华、柳某某等人说:“借几把锄头、铁锹来,别么子东西不要,最好是借铁锹。”刘明华、柳某某立即到附近农户家去借铁锹等工具放到了位于大湾桥闸旁的“何家铺子”门口,并分别通知了刘某乙(已判刑)、苏明、毛某某、马首刚等人前来帮忙。与此同时,李某乙等人按约来到了新商盟茶楼寻找刘某甲等人,当时仍在茶楼里的彭某甲等人见到李某乙等人后,劝李某乙不要冲动,要李某乙回去,李答应了,并与彭某乙等上车返回钱粮湖镇。李某乙(已判刑)等人在返回途中,又接到刘某甲打来电话声称正在插旗镇大湾桥等着他,李一听又来了火,立即又让车掉头赶往大湾桥。此时,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已判刑)、柳某某(已判刑)、唐某某、刘明华、苏明、杨红、严奉力(绰号“力伢”)等多人已先后来到了大湾桥,刘某甲对在场的人说:“钱粮湖的人借了钱不还,还要打我的人,等下对方来了,如果他喊打,在场的都要帮忙打。”之后,刘某甲让被告人杨某甲、柳某某、唐某某、刘明华等人在离桥约7-8米远的一条巷子里埋伏等候,自己则与其侄儿刘某乙、刘某丙站在大湾闸桥上等候李某乙等人的到来。不久,李某乙等人便赶到了大湾桥,当李等人在发现桥上只有刘某甲等三人后,李即让车在驶过桥后不远处停下,与周某某、李某甲、施某某四人下了车,并在从车上拿了木棍等工具后冲向等候在桥上的刘某甲等三人。刘某甲见李某乙等人冲了过来,立即拿起一把铁锹朝李等人迎了上去,并大喊:都出来,他们来了,打强盗。刘某乙、刘某丙也均拿起事先就已准备好的木棍等工具,跟着刘某甲冲了上去,埋伏等候在附近巷子里的被告人杨某甲、唐某某、刘明华等多人听到刘某甲的喊声后,都拿着事先准备好的铁锹、镰刀等工具也立即冲了出来,紧随刘某甲等人冲向李某乙等人。刘某甲最先冲到李某乙等人跟前,用手中的铁锹朝李某乙等人一顿乱舞乱打;刘某乙也在冲上去后,朝对方的一人身上打了几下,并在混打中被对方的人冲得掉到了桥下;刘某丙在冲上去打时,突然见有人拿了东西朝自己打过来,立即跳进了水沟里;被告人杨某甲拿起一把铁锹冲上去后,在混打中,被对方打了背部两下,杨某甲随即也打了对方一棍;刘明华、唐某某等人也冲了上去,双方混斗在一起,随即便是一阵铁器碰到一起的撞击声。刘某甲一方因人多势众,李某乙在与刘等人的对打中,其头部有三处被殴打至皮裂创伤并流了血;周某某、李某甲、施某某等三人亦在与对方的对打中,头、手等部位亦分别有多处被刘某甲一方的人殴打致皮裂创伤。李某乙在头部被打出血后,立即开跑,被告人杨某甲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唐某某等人在后追赶,当刘等人追赶至柳某某的禾场附近时,李已跑进了附近的油菜田中藏了起来。与此同时,周某某、李某甲、施某某在被打受伤后,立即跑回到车里,彭某乙随即驾车迅速逃离了现场。经岳阳市华天司法所鉴定:在此次斗殴中,周某某被殴打致轻微伤,李某乙、李某甲、施某某被殴打致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常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李某甲、周某某、施某某、李某乙的陈述。

2、证人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柳某某、唐某某、彭某甲、祁某某、毛某某、黄某某、杨某乙、何某某、彭某乙、丰某某、胡某某、陈某某、申某某、张某某、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5、辨认笔录。

6、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某甲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被告人杨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杨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文慧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07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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