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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甲聚众斗殴一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公刑诉〔2020〕6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籍贯广西贵港市覃某某,住广西贵港市覃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2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杨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杨某戊(已判刑)与谭某某(已判刑)因债务纠纷发生争吵并约好到贵港市覃某某三里镇打架。2018年2月12日,杨某戊纠集被告人杨某甲和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三人均已判刑)等十几人持刀、铁管来到三里镇邮政路口处等候时,遇到民警巡查,民警在杨某丙的桂R****9号小车上查获二把大砍刀,并在欲将车上的杨某己(另案处理)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时,遇到杨某戊一方人员阻挠,致使杨某己得以顺利逃脱,杨某丙也趁机驾车逃离。当日,杨某戊继续约谭某某到三里镇石社村华山路口打架,并继续纠集被告人杨某甲和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等人去到三里镇石社村华山路口,待谭某某及其纠集的人员到达后,被告人杨某甲及杨某戊、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等十几人手持砍刀等工具与谭某某一方手持砍刀等工具的十几人互相殴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的双手被砍伤。在谭某某一方被打跑后,杨某戊、杨某丙等人使用砍刀、铁管、石头等工具打砸谭某某等人开来的两辆车辆,造成车辆的前后挡风玻璃、引擎盖、车门、车窗、车灯等不同程度损坏。经鉴定,被告人杨某甲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方新松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住**村**屯**号,其儿子杨某庚联系方式17776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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