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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09年3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2月28日被吴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4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9年2月6日是吴川市**镇**村年例,被告人杨某甲就与杨某乙等人商量到该村盗窃摩托车。2009年2月7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丙(已判刑)、杨某乙(已判刑)、杨某丁等人一起窜到吴川市**镇**村,在该村杨某戊贵家门前的院子内盗窃走谭某某停放的一辆女装黑色新大洲本田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450*****。车架号:24450*****)。经鉴定:谭某某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1883元人民币。

2、2009年2月19日,被告人杨某甲与杨某丙、杨某丁、杨某乙等四人在吴川市**镇**村一小卖铺处商量,决定次日到邻村**村盗窃摩托车。2009年2月20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伙同杨某丙、杨某丁、杨某乙等人一起窜到吴川市**镇**村,在该村林某甲家门前盗窃走事主李某甲停放的一辆红色男装五羊本田摩托车(发动机号码:205M*****,车架号:LWBPC************)。2009年2月22日,杨某丙驾驶赃物摩托车经过吴川市**镇**街时,被吴川市公安局巡逻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李某甲被盗的摩托车。

经吴川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甲被盗窃的摩托车价值364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林某乙、李某乙证言:4.被害人李某甲、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同案人李某丙和杨某丙的供述与辩解;7.鉴定意见;8.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多人盗窃他人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杨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强

(院印)

2019年6月6日 

附: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视频光碟1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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