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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修 水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修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家住修水县******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修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3月底至同年5月12日,杨某乙(已判决)为首邀集杨某丙、杨某丁(均已判决)、被告人杨某甲一起在修水县第三中学后面一小巷里开设赌场,组织人员以用扑克牌打“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每天参赌人数达20余人。杨某乙安排王某某、周某某(均已判决)在赌场上抽“水钱”和望风,被告人杨某甲安排杨某戊(已判决)在赌场上望风。该赌场以抽取庄家5%的单面水钱获利,共计抽头渔利七、八万元,其中被告人杨某甲从中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丁等人的供述;4.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参赌人员在其提供的场所内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杨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虹宇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修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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