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寨检一部刑诉〔2019〕362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乡**村**组,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金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78********,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社区**组,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镇***苑**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金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金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金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于2019年8月2日至3日单独并于2019年8月4日至6日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分别在梅山镇香港花园小区、明辉城小区、十大碗饭店、川流不息饭店、鑫如意饭店等处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邀集卢某甲、龚某某 、张某某、卢某乙、杨某乙、王某某等20多人以“赌干子”的方式进行赌博,2019年8月6日在鑫如意饭店杨某甲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杨某甲参与抽头渔利7000余元,李某某参与抽头渔利5000余元。
2019年8月30日,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违法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卢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红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李某某现羁押于金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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