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骡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0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保山市,住保山市**区**镇**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20年1月2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日6时许,芒市公安局户拉边境派出所民警在芒市遮放镇嘎中路段公开查缉点查获被告人杨某某,当场从其驾驶的车牌号码为云M*****的黑色大众轿车内查获84mm翻盖红河(88)卷烟200条、84mm全包装红河(甲)卷烟550条,共计两个品牌750条卷烟。经认定,查获的卷烟价值人民币52250元。经查,被告人杨某某拟将查获的卷烟从瑞丽运到保山。被告人杨某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和烟草专卖品零售许可证运输卷烟,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晓娟
检察官助理:尹永田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视听光盘肆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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