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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519720120****,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住镇平县杨营镇****。2020年1月17日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杨**在镇平县杨营镇**其自家门前菜园里非法种植罂粟,2020年1月13日9时许,被镇平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当场予以铲除并清点。经清点,在杨**家门前铲除罂粟幼苗590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非法种植,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㈠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金红京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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