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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公开版)_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商睢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21966********,汉族,文盲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年底,被告人杨某某在商丘市睢阳区**乡**庄**村自家鸡棚西侧空地里非法种植罂粟3100 株,于2020年3月11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民警查获,并于2020年3月14日销毁。从中随机抽取50株植物幼苗样本经鉴定全部为罂粟科罂粟属植物罂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报告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苏铭

乔凤梅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侦查卷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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