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19〕119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浙江省桐乡市**街道**大厦****室(户籍地浙江省温州市**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30日被桐乡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5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至桐乡市梧桐街道中央大厦,在未经被害人鲍某同意的情况下,采用擅自让开锁匠开门的方式,非法进入被害人鲍某租住的1115室房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鲍某的陈述;
3.证人江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桐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旭阳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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