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莒检一部刑诉〔2019〕410号
被告人 杨**,女,1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22199*10**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莒县**镇***村。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重婚罪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9日,被告人杨**与张**登记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和,且张**不同意与杨**离婚,杨**遂与刘**(已判决)相识并离家出走,自2017年9月份以来,杨**在未与张**离婚的情况下与刘**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于2018年10月份与刘**生育一子刘*成,2019年9月19日,杨**与刘**生育一女。
2019年9月29日,被告人杨**在*县妇幼保健院被*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戚**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的陈述;4.被告人杨**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有配偶仍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涛
2019年10月31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杨**现取保候审于*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