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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19〕751号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性,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麒麟区沿江街道**居委会****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9年8月14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麒麟区一品沐歌以2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韩某某贩卖一个用透明密封袋装的7粒红色圆形颗粒状毒品可疑物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称量,被查获毒品可疑物净重0.68克。经鉴定,被查获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辩;4.鉴定意见;5.辨认、检查、提取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赟

2019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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