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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诈骗)(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200003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现住南阳市宛城区******,2020年1月1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1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杨**谎称自己在南阳市纪检委上班,南阳市公安局局长是其干爹,可以帮助李**给其儿子安排到公安系统工作,骗得李**信任后,以需要费用为由从李**处骗得15万余元自肥。

2019年2月份,被告人杨**谎称自己在南阳市纪检委上班,南阳市公安局局长是其干爹,可以帮忙解决张**儿子打架的事,骗得张**信任后,以需要费用为由从张**处骗得12000元自肥。

2019年6月份,被告人杨**谎称自己是在南阳市纪检委上班,与南阳市公安局人熟为,可以帮解决刘**被骗的事,骗得刘**信任后,以需要费用为由从刘**处骗得2万元自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现羁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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