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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泾检诉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家住泾阳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4日被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患有严重疾病于当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咸新区公安局泾河新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3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骑自行车至泾河新城**街道**村村委会附近,发现韩某某卷闸门未上锁,遂将卷闸门抬起进入韩某某实施盗窃,将韩某某100元人民币盗走。

2.被告人杨某某又转至**村**组王某某家附近,发现王某某家西隔壁大门外放置一铁质梯子,遂利用梯子攀爬至王某某家房顶,沿王某某家顶楼楼梯进入其家实施盗窃,将王某某家中1058元现金、黑色OPPO R15手机盗走。

3.被告人杨某某再次骑自行车转至**村**组韩某甲家附近,发现韩某甲家附近门外放有一木质梯子,遂再次利用梯子攀爬至韩某甲家房顶进入韩某甲家实施盗窃,将韩某甲妻子一黑色女士双肩包盗走准备逃离时,被韩某甲父亲韩某乙发现并制服。该黑色女士双肩包内为女士化妆品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综上,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158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穆静

(院印)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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