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文检一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93********,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县**乡**村**号。因盗窃,于2019年8月11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文峰分局逮捕。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文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小区**号楼一楼电梯口,盗窃被害人耿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二轮电动车上的天能牌电瓶一组。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下同)412元;
2.2019年10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路与**大道交叉口,盗窃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二轮电动车上的超威牌电瓶一组。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360元;
3.2019年10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安阳市文峰区**小区2号楼一楼过道内,盗窃被害人段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二轮电动车上的天能牌电瓶一组。经安阳市文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价值41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2.被害人耿某某、王某某、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犯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章锋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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