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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

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芒检一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杨某),男,自报1999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缅甸勐古*街。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5时17分许,被告人杨某某经过芒市**大街***健康药店门口发现路边停放着一辆黄色牌照为云N*****的台铃牌TDR50457型电动自行车,被告人杨某某将电动自行车推走,从芒市团结大街沿路经街坡村道路至芒市环东路*****员工宿舍进行藏匿。经鉴定,被盗电动自行车的认定价格为人民币19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丽丝

(院印)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光盘捌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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