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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认罪认罚案件适用)(杨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案)(公开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田检刑认诉〔2020〕37号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301974********,壮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林县,住田林县**镇**街**号。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田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田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田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10日间,被告人杨某某在田林县**镇***的***养生馆内容留、介绍妇女程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罗某某卖淫,并收取30至100元不等的费用。其中2020年1月10日容留李某某两次在***养生馆卖淫,获赃款60元。介绍黄某某到***酒店内卖淫,获赃款100元。当日李某某、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2020年1月8日介绍罗某某卖淫二次,获赃款100元。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1月10日间容留、介绍程某某卖淫五次,获赃款2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常驻人员信息表、犯罪前科调查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程某某、罗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某某某的证言笔录。3.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笔录。4. 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瞿升旭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百色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材料陆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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