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竞检一部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6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镇**村**街**号,住保定市满城区**镇**村**街**号,2019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竞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1月14日至11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1日2时许, 被告人杨某某在保定市竞秀区乐凯北大街秀兰城市美居底商“文臻茶行”门前,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矛盾,后挥拳将王某某头面部打伤,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伤情为:双侧鼻骨、鼻中隔及左上颌骨额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杨某某供述,被害人王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系主动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达成了谅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岚
二0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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