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公诉刑诉〔2019〕852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98********,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村**号,无业。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邓某某(在逃)、林某某及二名男子(在逃)来到雷州市西湖四横路路口园香粥店吃夜宵时,看到被害人游某某也在该粥店里吃夜宵。被告人杨某某以游某某的儿子出老千赢了其3万元为由,邀请邓某某、林某某等人殴打游某某,邓某某等人就表示同意。杨某某为了不让游某某认出他们,就驾驶小车带邓某某等人去职中附近再返回该粥店。杨某某首先打了一脚在游某某的后背,将游某某打倒在地。接着杨某某、邓某某、林某某等人用拳脚和塑料凳子围殴游某某,被害人徐某甲走过去拦架时,被杨某某、邓某某等人打伤头部、后背部,致游某某无法反抗时,杨某某、邓某某、林某某等人才离开现场。经雷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游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徐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未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全项、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拘留证、批准逮捕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徐某乙、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游某某、徐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杨某某及同案人林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认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劲杨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共3册,检察卷宗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光碟四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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